据中期协8月11日消息,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加强信义义务,保护投资者利益,中期协起草了《期货和衍生品投资基金合同特别指引》(简称《指引》)相关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投资行为的自律监管,中期协拟将投向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即期货和衍生品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在遵守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前提下,中期协拟结合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策略的特殊属性及风险特征,对相关要求进行补充强化。
具体来看,《指引》共计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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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特点,细化特别风险揭示。《指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强化补充,包括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特殊交易机制、特殊交易规则、特殊结算方式、特殊风险情况、其他不可抗力等。
二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提高透明度。打破基金低透明度的现状,细化信息披露要求,降低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兼顾保护基金敏感信息和提升透明度。
三是明确投资策略,防止策略风格飘移。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投资者就基金投资策略进行明确约定,防止投资经理偏离预先宣传的投资风格,而导致基金整体风险的变化,从而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管理人应当在因市场条件变化等需要改变投资策略的情况下,积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披露策略转换计划及新策略内容。
四是明确估值方法。《指引》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法进行估值,且管理人的估值责任不因使用第三方数据而免除。
五是重大事项披露。对应当对投资者披露的重大事件进行明确,一是基金规模的重大变化及其原因,二是基金违约情况,三是交易对手方违约情况,四是特殊交易。
六是风险控制体系。推动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动态风险管理机制,根据产品运作周期和风险敞口的变化,主动先发动态调整产品风险控制安排,为风险事件处置预留时间。
七是展示基金管理人信用情况。《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信用报告》是基于期货经营机构合法合规情况及其向协会报送的公司治理、业务发展、投资管理、内部控制及合规风险管理方面的信息,从经营管理的稳定度、业务长效发展性、投资运作的专业性和业务开展的合规性四个维度持续记录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情况,可以有效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鼓励基金管理人在签订基金合同时,主动向投资者展示。
八是底线性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不对投资者采用任何底线性禁止行为,即不对基金中现有或潜在投资者实施欺诈违法,不对投资者的推介材料、定期披露报告等资料中做错误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本文源自: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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